聚焦司法统计的清末民初女性犯罪问题概览 评《女性失范与司法应对:基于清末民初司法统计的考察》□张田田(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民族大学艾晶教授新著的《女性失范与司法应对:基于清末民初司法统计的考察》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是她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的阶段性成果,全书结构除导言、结语外,包括清末以前女性犯罪概述、清末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民初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统计的比较分析、清末民初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研究五章,体现了作者多角度、跨学科对女性犯罪问题的深耕与开拓。
对妇女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长期处于起步、成长阶段。本书作者在导言中指出,中国的犯罪学起步较晚,女性学更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迄今为止,单就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来看,成果还不够多,甚至存在不少空白领域。例如,在清末民初的社会转型阶段,在妇女犯罪的原因、类型、影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和研究意义。 追溯犯罪学这一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其开端正是近代。近代以来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均不同程度地关注到了犯罪主体的性别差异。在本书的学术研究概述部分,作者指出社会学家严景耀在其力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对女性犯罪问题有一定专论。20世纪30年代的主要研究成果如《北平一百名女犯研究》《北平妇女犯罪和妇女问题》两篇文章,“所涉及的地域仅为北京地区而且基本上并未谈到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问题”。 从整体的研究价值来看,“女性犯罪是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卷入社会活动的晴雨表。妇女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以及参与犯罪活动的增多与她们的社会作用扩大直接相关。”(本书第47页)因此,对妇女犯罪问题的了解不能仅停留在数量少于男犯等表面。本书作者指出,一般认为的女犯数量少,只是相对于男性而言,其实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是惊人的,而且犯罪的类型也复杂多样。一方面,清末民初“女性犯罪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都出现了增长的趋势,呈现出显著不同的特色”(本书第8页)。鉴于女性犯罪是世界性的问题,聚焦中国特定社会转型阶段而对之进行研究,也独具意义。另一方面,诚如严景耀所言,对反常和越轨行为不加研究,就难以认识和充分理解所谓“正常”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观念。在清末民初这样的大变动时期,研究女性犯罪有助于了解当时中国传统习俗、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演变状况,以及妇女群体尤其是下层民众的实际生活。 本书既基于清末民初社会转型期间的各类法律法规对女性犯罪进行严谨的定义、归类,又对官方统计资料加以充分整理与合理阐释,由此概览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的司法应对,推动跨学科的社会转型中的女性犯罪问题研究。 首先,“犯罪”作为最严重、最典型的失范表现,“女性犯罪”作为其中一类特定的研究对象,有其特殊的研究意义。本书重点关注的时段是1901年到1919年这风起云涌的二十载,包括政权交替、法制变革在内的传统与现代碰撞与交融的“社会转型”是贯穿其中的厚重背景。清末的司法改革以及民初北洋政府对其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使得本书具有一定的历时性思考。对这一时期的女性犯罪情况展开统计和分析,首先就必须阐明“何为犯罪”。本书导言中专门设置一节“概念的界定、解释说明及资料来源、研究方法”。作者谨慎严密的犯罪定义方式,对法律史学者看待转型期的刑事法规的修订、适用与变迁等颇有启发。 作者强调,从犯罪学的角度,女性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是女性的犯罪”,放在清末民初特殊时段的女性犯罪,主要是指由女性触犯当时法律(主要为刑法)的行为,所以即使个别行为在今天看来应为“非罪”,但在当时却均被认定为犯罪。这一说明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二十年间,政权有更替,法典有革新,应对女性犯罪的法律依据自然也并非一成不变。以清末为例,影响女性犯罪定义的便包括行之已久的《大清律例》、过渡性的《大清现行刑律》,以及历经波折终于修成但颁行之后未及实施的《钦定大清刑律》等。围绕修律产生的民事、刑事法典是否分立,以及刑法原则如何确立、规定内容中对传统礼法有何维护或革新等,这些都现实地影响着对女性行为评价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因此,作者指出,在清末修律之前,民刑不分,有些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民事纠纷,也被纳入犯罪案件之列。甚至有女性并未参与犯罪行为,但如知情或犯罪动机与之相关,也要受到牵连。 女性被牵连入罪的一例,是清律“杀死奸夫”条不但重惩妇女因通奸而与男子合谋“杀死亲夫”的罪行,即“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斩,奸夫绞(监候)”,而且也要处死那些对丈夫被杀并未事先知情也未下手参与的“奸妇”,即“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亦绞(监候)”。清末参与《大清现行刑律》修订的刑部官员吉同钧阐述了立法理由,“奸夫不与奸妇同谋而自杀其夫,杀人之罪虽坐奸夫,而起祸之原实由奸妇,故亦坐绞。”律例纂修之际,有识之士已有比较中外刑律、辨析轻重差异与立法详略的意识。如吉同钧便看到了中国“律文本自简括,后来条例繁多……外国奸罪从略,除强奸及奸幼女外,其和奸者惟有夫之妇治罪。若无妇和奸,均无治罪明文”的中外差异。(吉同钧纂辑《大清现行刑律讲义》)依照近现代域外刑法理论如1907年刑律草案中的“凡不出于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以过失论者,不在此限”等出罪规定来看,“不知情”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清人所谓“起祸之原,实由奸妇”,无异于将妇女“与人通奸”这一道德上的“起祸之原”与通奸男子“不与奸妇同谋”的“杀人之罪”强行绑定,换言之,这条清律中,道德失范与犯罪的边界是模糊的,对妇女行为的评价和追责是苛刻的。经由此例,便可管窥社会转型期界定“罪与非罪”的难度及其折射出的制度与文化变迁的复杂程度。正如严景耀所揭示的,对于犯罪的理解只能从产生犯罪的文化传统来考虑才能得到解释,所以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就有了不同的意义。因而,可以这样认为,在不同的文化标准和阶段间,对犯罪就有不同的概念。(陈策《从犯罪学先驱到民主斗士:严景耀研究》)清朝晚期,“礼法的社会控制作用在这一时期正在急剧地走下坡路,其变化之大是清朝中期以前无法比拟的”。(本书第57页)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民刑不分”抑或“民刑分开”、刑律篇章体例上的局部调整或全盘重构、“法无明文不为罪”等“罪刑法定”刑事原则在文本和现实中能否落实、如何落实,以及个别酷刑的废除、刑罚种类的变化及执行情况等,都现实地影响着对女性犯罪的惩治与官方统计上的归类与计量。 其次,本书主要以实证的办法对女性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综合运用了社会学、法律学、犯罪学、统计学、女性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对官方司法统计资料的深度运用与阐释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作者搜集和掌握现存档案等典籍资料,指出清末有关女性的犯罪资料主要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法部档案、清政府发布的《政治官报》以及该时期大量的报刊等。民初的女性犯罪资料主要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馆藏档案、政府发行的《政府公报》及当时的报刊等。由这一时期的《大理院判决录》《大理院判例集解》《司法圭臬》《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等判例汇编中,可以看出民初女性的经济犯罪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在此基础上,作者依据清末民初司法部门对全国犯罪情况的统计资料进行了整理,主要是法部1908年、1909年的统计,大理院1910年、1911年对直隶州、河南省的统计,1909年的《大理院看守所统计表》,司法部1914-1919年进行的六次统计。对上述资料中的几千份统计表进行了梳理,从中整理出女性犯罪的相关数据,并对之进行了分类,绘制成图表。将各年的女性犯罪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与同期的男性犯罪进行了比较,以期揭示当时女性犯罪的整体特征。(本书第8-9页) 从作者收集的数据来看,总体而言未出现过女性犯罪在数量和类别上超过男性的情况。男女犯之间的比例在1908年为20:1,1909为17:1,到了民国初年为10:1。在清末女性和男性的犯罪类别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民初除了少数几种罪名外,男女之间的差异已不是很大。女性犯罪涉及每一个年龄段……集中在30-50岁,然后是20-30岁。在1914-1919年犯罪女性的职业统计中,无职业的约占58%,雇佣业约为13%,工业约占6%,除此之外,农业、自由业和商业等的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4%、4%、3%。而渔业、畜牧业、交通业、公务等行业,女性都很少涉及。这六年中女性被告人以无资产的人数最多,所占比例约为64%。在民初女性犯罪的地域特征上,仍以京师为最多,然后是吉林、江苏和奉天。 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是研究的基础,对司法统计中提供的信息加以妥善解读才是关键。譬如,作者在研究中注意到一些影响官方统计的因素。在地域分布上,“因为各省设立新式法庭的多少不同,统计方面不能把每省犯罪人数完全包括在内,各省犯罪人数的比较因之就不能准确。如当时京师为最多,是因为其地域面积有限,行政上比较便利,而且其犯罪统计比较完备,并不是京师犯罪人数比无论哪一省都多。”(本书第119页)又如,在社会转型期性犯罪的比例问题上,“虽然女性总的犯罪率远低于男性,但女子性犯罪的比例却远在男子之上。”(王奇生《民国初年的女性犯罪(1914-1936)》)作者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这自然不是女子性欲较强或易受诱惑,而是在其时的社会条件下,女性的其他社会属性被过分剥离,于性之外的资源趋近于零,致使被置于极端状况下挣扎求生的妇女,无所依傍,不得不通过性为交换手段。”(本书第116页) 资料的充分运用与合理阐释,保证本书观点的言之有据、言之有理,也提供了一定的现实镜鉴功能。如在对女性职业处境与经济情况的分析上,本书既承认民国法律规定了女性的职业权,也看到了社会上提供给女性的多是工资低廉、待遇低下的职位且数量很少的现实。因而“出于维生的需要,部分女性便会选择犯罪来作为自己生存的资本”。(本书第217页)相比孙雄在《犯罪学研究》中基于1936年部分犯罪罪名统计便主张“至犯烟毒罪则在女性中为最多数,男性中为次多数,此固由于禁令攸关,而亦足征我国妇女之终日饱食无事致染嗜好者之多”,本书作者看到了清末民初妇女因阶层、城乡、婚否等因素而形成的复杂多样的犯罪原因,尤其重视经济贫富、教育差异等,是更加全面公允,也更具有现实启示的。 总之,从历史学及女性学等角度探讨清末民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法律的运作及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难度大而且尚欠开发的研究领域。以本书为代表的艾晶教授的系列研究,正是迎难而上,通过严谨的论证、可行的方法,对近代法制变革、社会转型阶段的女性犯罪情况进行了很好的统计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开拓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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